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就涉及的焦点问题的详说明及法律意见
有关案件主要事项的说明(齐号、歌白)
1、 关于合同的签订
(1)王者电力与业丰置业于2017年3月签订《业丰缤纷里正式电实施方案》(合同第9、10页)第3.2条:正式电送电时间不迟于2017年10月30日。
第1.4条(第4页):特别说明,此次招标不包括电力设计,电力设计专业由甲方自行招标。
第2条系关于保证金的约定,第5页:若投标人超期仍无法完成正式电供电方案,甲方有权将项目正式电的施工工作转包第三方;第6页显示:若投标人最终中标,该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
第4条关于合同及付款条款的约定,第11页有:“结算时只调增或调减计算图纸以外的变更签证部分。结算总价=合同价±变更签证-应扣费用”、合同总价款3600万。
(2)王者电力于2017年5月12日收到了河南业丰置业的《中标通知书》,由齐号签字确认,但未收到报装手续材料(授权委托书)。
(《实施方案》、中标通知书,见于业丰置业举证的第三组证据)
(3)齐号、歌白于2018年1月1日与王者电力签订了《合作协议》,二人系借用王者电力的资质,由齐号作为代理人与河南业丰置业,分别就业丰缤纷里L2、L3、L6地块的供配电工程、及项目南地块基建电工程,签订了三份《供配电工程施工合同》及一份《基建电施工合同》,该四份合同均显示王肙系业丰置业公司的代表,合同价款分别为1699万、609万、932万元及基建电合同价款为150万。
L2、L3、L6地块的合同签订时间分别为2018年8月10日、2018年8月10日、2019年8月23日,而南地块基建电的签订时间为2018年8月12日。
显然:合同价款、签订时间、送电时间等内容的不同,《实施方案》只是框架协议,实际履行应根据《供配电工程施工合同》、《基建电施工合同》的具体约定,且保证金100万已转为履约保证金。
2、关于保证金100万元。
如前所述,投标保证金100万已转为履约保证金。该保证金因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的客观情况,双方就该保证金进行了新的约定转化;且业丰公司并未将案涉工程转包给其他单位,也未直接表明没收保证金,显然业丰公司所主张依据原告2017年9月9日的《承诺书》已没收保证金的观点不能成立。(双方于2018年8月签订新的合同,保证金100万已转为履约保证金)
供电答复单(也即:供电方案)未能按《实施方案》的约定时间获得,系基于原告方并未收到过业丰公司就L2/L3/L6地块所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在无业丰公司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作为申请供电的主体为业丰公司而非原告,因无授权,原告无法如期获得涉案项目的供电答复单。
原告收到由业丰公司就南地块的《授权委托书》,使原告方代表业丰公司南地块获得供电部门的供电答复单的资格,该答复单记载的联系人为毛绍欣(见原告举证的第三组证据中的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上的被委托人便为《供电答复单》上的联系人,L2、L3、L6块三个地块,业丰公司均委托其员工进行办理报装手续(供电方案),分别为王肙、赵盼峰、王肙。(见被告举证的供电答复单)。
3、关于实施施工人问题。
(1)齐号、歌白于2018年1月1日就案涉项目与王者电力签订了《合作协议》,后齐号、歌白借用王者电力资质,由齐号作为代表与业丰置业于2018年8月份、2019年8月签订施工合同,王者电力当庭对此也予以陈述。
(2)合同签订前、签订时、履行过程中,及案涉项目所需的材料、人工等均是原告自主联系、沟通,并支付的相应费用,由原告方进行实际现场、技术、安全等管理工作,并与被告及第三人的沟通对接,即:原告系案涉项目的实际施工人。
以上原告举证的第二组证据材料可证实,原告系实际施工人。
4、关于合同L2、L3、L6地块约定送电时间问题。
(1)就该三个地块,合同约定2018年10月15日前送正式电,而项目的设计图纸系业丰公司委托的河南善能电力公司承接,其设计的图纸系在2018年11月12号才完成的审图,显然2018年10月15日前是不可能送上正式电。
(2)2018年10月15日前送正式电的约定时间,说明双方已就《实施方案》约定的送电时间进行了重新约定。
4、关于业丰置业主张三地块逾期送电问题。
(1)L2、L3、L6三地块的《供电答复单》获得时间均为2018年2月5日(详见业丰置业举证的证据20、21、22,三份答复单),答复单的获得说明下线点(电源点)的位置此时已确定,并非业丰置业所述一直无法得知下线点,后期系因电力公司设计的外网路径迟迟无法获得供电局的审核,从而导致图纸多次更改变动,故而产生了多份变更签证。
有会议纪要、工作联系单、业丰置业签字确认的图纸为证,而图纸最终审核通过时间为2018年11月12日(详见竣工图纸),据此导致延期9个月;
需要说明的是:(a)在图纸迟迟未审核通过的情况下,业丰置业为达到尽快外网施工的目的,组织多方多次召开会议(工作联系单、会议纪要可证明,详见原告举证第四、五组证据),指令原告方施工,从而产生了多份签证变更。(b)图纸审核通过的工作系由业丰置业委托的善能电力设计公司负责,在通过前施工所依据的图纸存在多次的变更。
(2)因被告的配套设施(如设备门、信号放大器、气体灭火装置、空调等)不完备,而原告方的内网设备已于2018年4月已安装完毕,但被告却拖延至2019年3月份逐步具备,导致验收工作延期11个月。
(3)因信号、渗水问题,于2019年5月28日将问题反馈给被告,被告在2019年8月27日时还未解决该问题,延长不低于3个月,实际延期4个月;
(4)因高压可靠费,原告于2019年5月9日通知被告交高压可靠费,而被告却于2019年6月3日才缴纳,延期近1个月。
(5)因梅园街电缆井与排管沟出现渗水、墙体与图纸不符问题,于2018年11月16号通知被告整改,被告在2019年1月7日未整改完成,延期两个月;
(6)如:原告于2019年1月17日向供电局申请一次验收,因被告开闭所、灭火装置、网络信号、渗水现象等问题,导致未顺利送电,2019年3月1日时还未整改,延长1个半月,后被告于2019年4月28日向供电部门就被告的诸多问题作出承诺,后才顺利送电。
(以上详见原告举证的证据五,诸多工作联系单、承诺书、会议纪要)
(7)因洛阳市扬尘管控,延期4个月;
以上非原告方的诸多原因,致三个地块的工期延长已超20个月。
5、关于主张南地块逾期送电问题。
(1)《南地块基建电工程施工合同》第一条第5款约定:“合同工期为20日历天,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通知为准“。而被告却在《有关各地块没有按时送正式电违约金计算清单》中主张合同约定工期15天,其计算依据明显错误,且以7500元乘以15天,亦无依据。
(2)被告举证的证据5联系函,欲证明业丰置业于2020年12月22号给王者公司下发过联系函,而该联系函实际为王者公司就被告南地块手续问题向被告催问,并非被告认为的2020年12月12日,就南地块通知了原告施工。
原告并未收到过被告的开工通知,即:计算逾期送电无起算时间点。
(3)因被告的南地块涉及的土地证、建筑规划许可证获得的时
间较晚,又因业丰缤纷里存在电费欠缴问题,南地块的供电答复单于2021年7月1日获得。(详见原告举证的补充证据中第三组证据)答复单获得后,设计进行单位开始设计图纸,电力部门审核,均需要时间;
后随之7.20水灾,导致基坑被水灌满致两个月无法施工;
因被告场地平整不到位,杂物较多,无施工工作面(无设备进场通道),导致无法施工半月有余;
(4)原告方已于2021年10月就南地块的应付工程款向业丰置业申请付款,而业丰置业工程部王宫晓、成本部何凯、孙中英已在工程款拨付申请表签字认可,且明确原告已按合同要求施工完毕,并明确同意支付合同约定付款节点应付1337700元,足以说明原告方未违约,已如期送电。
6、关于已付款项问题。
(1)双方除50万选房源款、707871.48元电费、162573.19元(原告反诉请求涉及的电费)问题外,其他已付款项,无争议,庭审时已查明。
(2)50万选房源款项,被告用以抵债的房屋无预售许可证,无法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故以用“入会费”的形式以房屋抵工程款50万元。
1“2021年8月13日确认函”最后一行约定“本确认函自委托付款方,付款方、至尊公司、入会人盖章或签字之日起生效。”该确认函没有洛阳业丰至尊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签字或盖章,故该确认函没有生效。该确认函无法履行。
2该确认函约定抵房事宜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行为。
3该确认函无效、未生效,且未实际履行。
综上,原被告双方以被告名下房屋抵消50万元工程款的约定无效、未生效,且该抵房协议无法履行也未实际履行,故该50万元款项应当作为应付款支付给原告。
(3)707871.48元电费,a系业丰置业原因导致正式电送电时间延期,又因其为逃避对业主方违约责任而指令原告安装临时电表,业主方对临时电费应由开发商承担而拒绝缴费,从而产生的该70余万费用;
b该电费由业丰置业自认为在工程款中扣除,为已付工程款,但原告方出具的收据,可证明该费用只是原告方代被告垫付的电费,而非原告应承担的费用;
c被告方提交的33号证据(业丰的物业公司出具的证明),亦可证明该部分电费由被告自行承担。
(4)162573.19元电费,该费用系因2019年6月5日、2019年11月11日,被告处安装工程师王宫晓先后通过电话、微信要求原告向五矿张瞳灿支付电费162613.19元,即:该162573.19元,原告代被告支付的费用应由被告支付给原告。(详见原告举证的补充证据中第二组证据)
7、关于已开发票问题。
业丰置业主张:L2地块开票金额15309000元;L3地块开票金额5487000元;L6地块开票金额8632000元;南地块开票金额900000元,以上共计30328000元。
原告经核对确认:
8、关于王肙证言问题。
(1)王肙在庭审时已多次明确,原告方提交的诸多工作联系单、会议纪要、图纸上的签字,均系其本人所签,且明确签字时的内容均属实;
(2)王肙所陈述的变更原因与事实不符,其陈述说下线点未确定,从而导致的图纸变更,但该陈述与原告举证第四组证据中的4.3中由王肙签字的情况说明(2020年7月)记载内容不符,而L2地块供电答复单的获取时间为2018年2月,答复单对下线点位置有明确的记载,显然其陈述下线点未确定从而导致的图纸变更的陈述不真实。
原告在开庭时询问其是否记得答复单的获取时间,而王肙却回答记不清了,显然其陈述过于武断、不真实。
(3)王肙曾系业丰置业公司员工,现仍在业丰集团下属的中原业丰公司工作,显然与被告关系密切,且存在陈述对原告不利证言的主观故意,该部分证言不应采信。
9、关于临时电表、电费问题。
(1)由于业丰置业为了及时按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进行交房,从而不承担较重的违约责任,在案涉工程未能达到送正式电的情况下,便向原告方下发了安装临时电表的指令,原告对此予以紧急施工,从而产生了合同外的临时电表费用,经鉴定,该费用为298930.07元。
(2)因业丰置业的原因,使得业主使用临时电表,又因业丰置业原因导致无法送正式电而指令我方安装临时电表从而产生了电费,对此产生的电费当然由业丰置业承担。
10、双方鉴定事项、鉴定意见问题。
详见原告方关于鉴定意见书的意见。
说明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