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管理规定(国家机关印章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规范公司印章管理,确保印章使用万无一失,避免印章使用不妥而发生风险,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集团公司的印章管理,下属各公司参照执行。

3 印章种类

3.1 公章:集团公司及下属各公司向主管机关登记的公司印章。

3.2 业务专用章:指定业务专用的公司印章。如财务专用章、人事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

3.3 部门章:刻有公司部门名称的印章。

4 职责

4.1 集团公司总裁办为本规定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编制、完善。

4.2下属各公司负责在集团公司相关管理框架内编制、完善本公司的印章管理规定。

5 印章监印

5.1集团公司及其上海区域下属各公司(除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公章:监印人员为集团公司总裁办公室主任(或指定专人)。

5.2 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非上海区域下属公司公章:管理及监印人员为该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指定人员,并报集团公司总裁办备案。

5.3 集团公司业务专用章及部门章:监印人员为相关业务部门经理(主管)。

5.4 下属公司业务专用章:监印人员为下属公司总经理指定,并报集团公司总裁办备案。

5.5 下属公司部门章:监印人员为下属公司相关部门经理(主管)。

6 印章使用程序

6.1集团及下属各公司、各部门用印,均需填写《用印申请单》,经由下属公司副总经理及以上人员核准,集团公司经由条线总监及以上人员核准。其中,财务及人事条线用印申请的核准需遵守本条6.2及6.3之规定流程。

6.2财务部相关人员及业务申请用印时,《用印申请单》应经由下属公司副总经理及以上人员审核后,再交由集团公司条线总监或分管副总裁以上人员核准,方可用印。集团公司财务用印应经由条线总监或以上人员核准。

6.3人力资源部相关人员及业务申请用印时,《用印申请单》应经由下属公司副总经理及以上人员审核后,再交由集团公司条线总监或分管副总裁以上人员核准,方可用印。集团公司人事用印应经由条线总监或以上人员核准。

6.4 集团公司条线总监及以上人员用印,应经由集团分管领导及以上人员核准;下属公司副总经理用印,应经由下属公司总经理及以上人员核准;下属公司总经理用印,应经由集团分管领导及以上人员核准。

6.5 集团及下属公司对外合同类文件,用印时需填写《用印申请单》,集团需由条线总监及以上人员签字核准,下属公司需由副总经理以上人员签字核准,同时需向集团总裁办提交审核后的合同流转审批表复印件,由集团总裁办备案。

6.6 对于特定业务用印可不需要填写《用印申请单》的情况,由部门或下属公司填写情况说明,经下属公司总经理审核,集团公司总裁审批后,将情况说明交总裁办备案。

6.7 任何情况下,不得在空白纸上加盖公司印鉴。

6.8任何情况下,用印申请人应自行提出用印申请,不得转由他人提出申请,以变更用印审批流程。

6.9 以下用印应由集团公司董事长或总裁批准:

a) 与公司利益有重大关联,具有确认、变更或放弃公司利益内容的事项;

b) 对政府行政、税务、金融等部门或机关的行文;

6.10集团总裁办作为监印部门,认为需公司法律部门审核的用印情况,可根据需要呈送公司法律顾问复核。

7 管理规定

7.1 用印经办人应先填写《用印申请单》,经相应人员核准签字后,《用印申请单》作为用印凭据,由监印人员留存,定期整理后交档案室存档,任何人严禁私自涂改、篡改、损坏或者撕毁原始记录。必要时,监印人员应留存用印文书的副本备查。各公司每月应编制用印台账,并报总裁办备案。

7.2 用印前,监印人员必须认真核实用印材料登记内容,包括:用印日期、用印申请人、盖印数、用印事项、审核部门、核准部门等,确认无误后方可用印,并需将用印材料骑缝盖章。用印材料登记内容不全,审核用印手续不全,或超领导权限批准,监印人员有权拒绝办理。

7.3公司各级员工及部门按照公司授权范围进行用印,所有印鉴由公司指定专门监印人员进行保管和监督使用,未经监印人员确认不得私用印鉴。

7.4 下属公司须参照本规定并结合公司特点编制本公司的印章管理规定,并报总裁办备案。

7.5 印鉴按第5条规定由监印人负责专柜保管,不能随意放置,使用公章应及取及用及收。如因监印人员管理不善,造成事故,要视情况追究监印人责任。

7.6 监印人员要对印鉴及时清洗保养,以确保盖印清晰。

7.7 通常情况下,印鉴不准出室。如遇特殊情况,如非经携带印鉴外出而无法办理的事宜,经办人员

须带印鉴外出, 集团及下属各公司、各部门均需填写《外出用印申请单》,经由下属公司总经理核准,集团公司经由条线总监及以上人员核准。其中,财务及人事条线外出用印申请的核准需遵守本条7.8及7.9之规定流程。

7.8财务部相关人员须带印鉴外出时,《外出用印申请单》应经由下属公司总经理审核后,再交由集团公司条线总监或分管副总裁以上人员核准。集团公司财务应经由条线总监或以上人员核准。

7.9人力资源部相关人员须带印鉴外出时,《外出用印申请单》应经由下属公司总经理审核后,再交由集团公司条线总监或分管副总裁以上人员核准。集团公司人事应经由条线总监或以上人员核准。

7.10 集团公司条线总监及以上人员须带印鉴外出时,应经由集团分管领导及以上人员核准;下属公司总经理用印,应经由集团分管领导及以上人员核准。

a) 外出用印申请人须两人,如为一人则监印者须派员随行,公章借用人及随行人员本人需在《外出用印申请单》上签字。

b) 公章外借时,公章借用人及随行陪同人员本人需同时至总裁办办理公章外借手续;公章还回时,也必须是以上两人同时还给总裁办借出时的当事人。总裁办填写《公章外借登记表》,公章借用人及随行人员本人需在《公章外借登记表》上签字。

c) 印章带出期间,只可将其用于申请事由。如在印章带出期间,因管理不善,造成事故,要视情况追究公章借用人及随行人员责任;

d) 印鉴借出后原则上需在借印当天下班前归还至监印人员处,并由监印人员填写印鉴归还时间。

e) 若遇特殊情况,无法在借印当天下班前归还,借印前《外出用印申请单》需经由下属公司总经理核准,并经集团公司条线总监或以上人员核准。同时递交经由下属公司总经理及集团公司条线总监或以上人员批准的《公章逾期归还申请》于总裁办方可借印。

f) 若有违规,总裁办将出示经由集团公司条线总监及以上人员核准的《公章违规操作情况报告》交集团人力资源部备案,作为下属公司总经理考核依据之一。

g) 任何印鉴遗失或用印事故需立即向相关主管人员报备,并在可能范围内消除或减小不利影响及损失。

7.11 印章的作废包括:不适用作废、磨损作废、遗失作废等。经确认作废的印章由印章所属公司提出销毁申请,经副总经理或分公司总经理审核,集团总裁批准后方能销毁。

7.12印章刻制的申请、审核和批准:由需刻印公司负责人据工作需要提出刻制印章的申请,经副总经理或分公司总经理审核,集团总裁批准方可刻制。

7.13 印章刻制:下属公司凭批准后的印章刻制申请,自行负责刻制印章,并将新印章交由总裁办负责保管,同时将经审批的销毁申请交总裁办,由总裁办负责报废原有印章。

7.14任何人员必须严格依照办法规定程序使用印章,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7.15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给本公司造成损失的,由公司对违纪者予以行政处分,造成严重损失或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8 附则

本制度经集团公司主管副总裁批准颁行,并自发文之日起正式生效。

9 相关文件

10 相关记录

10.1 《用印申请单》 ZH-PO-014

10.2 《外出用印申请单》 ZH-PO-015

附加说明: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总裁办公室提出;

本规定由总裁办副主任修订;

本规定由副总裁审核;

本规定由主管副总裁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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