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鸣:硕导博导招生资格,真的需要一年一审核吗?(博导第一年招生限制)

日前,某双一流高校有关“深化研究生导师制度改革”的政策和措施被冠以“打破导师身份终身制”的标题加以报道后,似乎产生了一点夺人眼球的效应。

该校提出建立导师招生资格年审和动态调整制度,按照学术型博士生导师、工程类博士生导师、学术型硕士生导师等进行分类审核,旨在实现导师资格向导师岗位的转变。

其实,类似研究生导师制度改革的政策和措施早在20年前已经在一些大学出台,最近两年只不过是被细化和强化而已。

自从上世纪70年代末,我国研究生恢复招生、导师制度重新设置以来,由相对松散到逐渐规范成为一种发展趋势。

可是,在人们的感觉中,不仅研究生的整体质量在下降,导师与学生之间的人情味也仿佛不再。

由于研究生质量下降的趋势明显,各大学都在进行补救和调整。

现在看,这些补救或调整多集中于机制建设之上。上述高校“打破导师身份终身制”的政策和措施也属于此类。它们的共同特点是,加强对导师的考核和量化管理。

加强对导师的考核和管理是规范化的需要,其本身是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但是,现在的问题在于,规范化、制度化的文件出台了一大堆,研究生的教学质量和水平却未见相应的提高,除了执着于充当“科研老板”的那部分导师以外,更多地是导师的积极性也在减弱。

研究生培养是大学教学的一环,它本身就是教学的一部分。从这个意义上说,所谓“博士生导师”“硕士生导师”的称谓就不符合大学的体系和教育的要求。

然而,从这两个称谓流行于大学与社会之中亦可以看出,教授的等级化或者说科层化正在影响大学的生态。

一位教师好不容易晋升为“教授”,他还不一定是“博士生导师”,等到符合了“博士生导师”的标准,又要为这个“学者”、那个“人才”的头衔而继续攀登,剩下多少培养学生的时间和精力,也就可想而知。

“打破导师身份终身制”的动态管理方式貌似是要消除教师的等级化,但实际上,它仅仅是“行政化”的管理标准。

在研究生导师制度的改革政策和措施中,无一例外地规定导师需承担国家或省级项目,这是把“科研项目”等同于科研水平,而以“项目”经费资助研究生的学业和生活也等于是把“科研老板”体制进一步地合理化,这是在用一种行政标准替代另一种行政标准。

“打破导师身份终身制”的管理政策中还有所谓“一年一申请”的制度。

就是说,具备研究生导师招生条件的教师,每年都要重新申请,经研究生院批准后才有招生资格。

对于刚刚晋升的导师,这个措施还有些意义,可是,对于招生数十年、培养了无数名研究生的资深导师,这类措施合理性的欠缺以及对导师尊严的伤害就十分明显。

曾读到过学界的一段轶事。1944年,当时的教育部组织学术著作评奖,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汤用彤的《汉魏两晋南北朝佛教史》获得哲学类最高奖(一等奖)。

得知消息后,汤用彤说:“多少年来一向是我给学生分数,我要谁给我的书评奖!”这种学者的自信、尊严和气魄,如果历经类似“一年一申请”制度的洗刷,大概只能是荡然无存了。

从政策上说,大学教师现在基本实行三年一个聘期,“一年一申请”也明显与之有矛盾。后者最明显的问题是助长急功近利之心。

为了每年都能获取招生资质,导师不仅需要填表申请科研项目,还需要每年发表若干篇(部)论文(著)。

而众所周知,科学研究是有自身特点的,成果的或快或慢,并无规律可循。

为了多出、快出成果,只能是稀释内容,把一篇论文拆成两三篇发表,或者彼此挂名、相互“帮衬”,甚至铤而走险,伪造抄袭。

不仅是导师,研究生或博士后研究人员似乎也无法“等闲”。

据媒体报道,中部地区一所“二本”大学规定,师资博士后在站(两年或三年)期间,要求发表SCI二区以上论文5篇,否则就要“非升即走”。这类不切实际的要求,催生的不见得是真正的“勇者”。

十几年前,笔者曾说过:“要维护学术权利,就需要将教师这个主体的地位树立起来,这也是大学应该坚守的基本理念之一。”(《取消教授终身制与学术权利的维护》,刊《科学时报·大学周刊》2006年6月20日)

现在看,这句话并不过时。无论何时,尊重教师、维护教师的尊严和自信都是大学管理政策的基本前提和目标,也是大学管理者的责任和义务。

作者 | 尤小立(苏州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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