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哈政发〔2024〕1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哈尔滨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9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哈尔滨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的统筹规划和规范管理,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通互联、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应用效益,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市级信息化项目”)的建设管理。市级信息化项目主要是指市级有关部门及单位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使用下列资金进行新建、续建、扩建或改建,支撑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基础设施、数据资源、应用支撑、业务应用、网络安全等项目。

(一)市本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地方政府债券资金;

(三)其他纳入市本级财政管理的资金。

第三条  市级信息化项目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资源共享、协同应用、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四条  市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全面统筹全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审定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相关规划计划,研究协调重大问题、重大事项等。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数据局。

市数据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市数字政府、智慧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编制信息化项目建设申报指南,拟定年度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负责组织市级信息化项目审批及项目全生命周期的统筹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信息化项目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管理,督促提高预算绩效。

市发改委负责批复市级信息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市委网信办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审核市级信息化项目安全建设内容。

市公安局负责市级信息化项目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市审计局负责对市级信息化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市国家密码管理局负责审核市级信息化项目密码应用规划等情况,指导、监督和检查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工作。

市国家保密局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市级信息化项目的涉密等级确定和保密管理。

市大数据中心协助市数据局开展市级信息化项目技术性审查,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承担市级信息化项目建设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的需求调研、方案编制、立项申请、预算采购、建设实施、测评验收、运行维护、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市数据局会同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家密码管理局等部门建立市级信息化项目管理协商机制,做好统筹协调,开展督促检查和评估评价,推广经验成果,形成工作合力。

第二章  统筹规划和集约管理

第六条  市数据局代表市政府对市级信息化项目及数据资源资产实施统筹管理。

第七条  树立全市“一盘棋”思维,坚持“统建、集约”原则,统筹推动全市重要公共数据基础设施体系、数据资源体系和平台支撑体系建设。

(一)建设全市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和数据共享开放体系,健全人口、法人、空间地理、房产房屋、城市部件、电子证照、经济运行等基础库,通过市统一数据资源共享交换平台供全市各级各部门共用。

(二)依托市时空大数据建设成果,构建数字底座“一张图”,各部门在此基础上打造多样化业务应用场景。原则上各部门不再单独购买商业电子地图数据。

(三)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作为全市政务服务和公共服务统一办理平台,各部门已建审批业务系统需与其实现对接。

(四)“e冰城”APP市民服务平台作为全市移动政务服务和公共服务事项受理办理的统一入口,各部门个性化需求须依托其建设。 

(五)建设市级公共视频云平台,各级各部门建设的视频基础设施实现统一接入,全市公共视频资源实现统一汇聚联网应用。

(六)构建市级物联网管理平台,各级各部门的物联感知基础设施,应当按统一标准规范接入市级平台。

(七)坚持“上云为常态、不上云为例外”,市级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依托市级政务云和电子政务网络进行统一部署。

第八条  市级建设的重点业务领域项目,具备条件的,原则上应当实行一级建设、多级共用。

第九条  市数据局负责组织建设全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综合管理平台,完善市级信息化项目评审专家库,提高市级信息化项目管理整体水平。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计划管理

第十条  市级信息化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市数据局每年7月征集下一年度信息化建设需求。

第十一条  市数据局应当按照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安排及全市数字政府、智慧城市顶层设计,编制信息化项目建设申报指南,明确年度信息化建设方向,提出重点领域、重点单位信息化工作任务,并报请市领导小组审议。

第十二条  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信息化项目建设申报指南等要求,开展项目建设方案编制申报工作。要加强信息化项目统筹集约建设,各部门年度申报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部门财政预算单位数量。

第十三条  市级信息化项目申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省、市数字化改革总体要求;

(二)需求明确、技术先进、功能实用和安全可靠;

(三)符合数据共享、业务协同和系统集成要求。

第十四条  以下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得申报:

(一)新建或扩建机房、云平台、实体数据中心类项目;

(二)不部署、迁移到政务云平台的新建或升级改造项目;

(三)在用系统功能与实际业务脱节,或已停止更新服务的升级改造项目;

(四)功能可被其他一个或多个已有项目替代的项目;

(五)在用系统长期处于空闲状态,且使用频率低的升级改造项目;

(六)需求不清、绩效目标不明、应当共享数据资源不共享的项目。

第十五条  市数据局会同有关部门、专家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联合审核。

第十六条  市数据局会同市财政局,于每年10月底前编制形成下一年度市级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经市领导小组同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下达。

第十七条  未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审批、不予安排资金。任何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未批先建。紧急、特殊情况下,需在当年新增建设并安排资金的计划外项目,须按有关规定,报市政府批准所需资金。

第四章  项目审批和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所有新建的市级信息化项目(涉密项目除外),均应当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批,由市发改委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批复。

第十九条  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获得市发改委批复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将项目批复文件、项目初步设计方案等相关材料一并报市数据局,市数据局按程序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初步设计方案进行评估论证后,出具评审批复意见。原则上,初步设计方案的评审和批复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已获得国家和省等相关部门批复的市级信息化项目可视为具备评审条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可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含投资概算)进行合并,仅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一)部分扩建、改建(升级改造)的项目;

(二)涉及国家安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重大事件,以及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

(三)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以及单纯设备购置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  获得评审批复的市级信息化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审定的资金来源和额度,做好资金保障工作。

第五章  项目采购和实施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依法组织项目采购。

第二十三条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市级信息化项目应当纳入政府采购管理,公开招标应当作为项目主要采购方式。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签订项目合同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明确项目产生的系统、组件、文档等相关成果的知识产权归项目建设单位所有或者共同所有;产生的数据及衍生数据等归项目建设单位所有。明确约定违反知识产权条款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明确项目质保范围、质保责任和质保期限,项目质保期一般不低于两年。

(三)明确项目终止机制,切实保障项目建设单位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明确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负责人。

总投资2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要实行工程监理制。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认真贯彻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建立网络安全责任制和保护制度,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推广国家商用密码应用,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加强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

第六章  项目验收和绩效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着“谁建设、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项目履约验收工作。

第二十八条  项目履约验收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完成合同约定的所有内容,且项目试运行不少于1个月;

(二)按照相关规定完成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密码应用安全评估等工作;

(三)合同金额超过100万元(含)的项目,应当选定第三方机构完成验收测评;

(四)完成数据、组件、云资源等项目相关资料目录编制与数据归集;

(五)公共服务类项目,已邀请服务对象参与测试并进行了修改完善。

第二十九条  对未通过验收的市级信息化项目,项目建设单位要督促承建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后要重新开展验收工作。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支付项目剩余款项。

第三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加强项目绩效管理。按照要求编制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报告,项目通过验收并投入运行后6至12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开展自评价。市数据局结合项目建设单位自评价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后评价。

第三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建立档案安全保管和备份制度,确保档案数据的安全、可用。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市级信息化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政务信息共享的要求,是否符合政务信息基础设施集约化建设要求,以及项目建设招标采购、资金使用、密码应用、网络安全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内部监督职责,落实预算执行主体责任,配合市财政、审计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如实提供项目资料、汇报项目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第三十四条  市财政局、市数据局和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并将其作为下一年度安排政府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  市级信息化项目实行建设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协同联动。对未按照要求共享数据资源或者重复采集数据的、未纳入政务信息数据资源目录的、不符合网络安全和密码应用要求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信息系统,不予安排运行维护经费,且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信息系统。

第三十六条  对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等造成市级信息化项目建设出现严重超预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的,相关部门应当对项目建设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与市级信息化项目关联的纯办公终端设施设备、成品化软件、技术咨询服务、测试评估认证和运行维护的采购,不适用本办法,按政府采购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涉密类市级信息化项目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各区县(市)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相关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数据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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