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规范和加强先导专项评估工作管理,根据《科技评估工作规定(试行)》 (国科发政也2016页382 号)、《中国科学院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期检查是在先导专项实施后 2-3 年开展的评估工作,通过对专项进展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发展态势的诊断分析,发现问题,提出调整和改进建议,促进和推动专项实施。结题验收是在专项一个实施周期(一般为 5 年)期满后进行的评估工作,通过对专项目标完成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及成果产出等评价,促进创新成果的推广应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三条 先导专项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遵循科学规范、公正独立、务求实效的原则,确保检查验收结果可信可用。
(一)科学规范原则:根据专项特点,严格执行规定程序,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专业评估与综合评价相结合、资料审核及现场测试相结合等方法进行。
(二)公正独立原则:坚持真实、客观、公正,内部评估与外部评估相结合,建立相对独立的专家评价系统,由相关部委专家、用户专家、管理专家、国内外高水平科技专家等共同组成专家组进行咨询评议。
(三)务求实效原则:检查验收与过程管理相衔接。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等作为检查验收的基础。注重专项投入和产出的绩效评价。
第四条 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重点在专项及项目层次开展,课题及以下层级由专项自行组织。 项目以上层级由发展规划局负责牵头组织,相关业务局、条件保障与财务局、办公厅等部门配合。
(一)发展规划局的主要职责是:制定专项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整体工作方案,协调组织开展检查验收,研究形成检查验收情况报告,提请院长办公会审议检查验收结果等。
(二)相关业务局和职能局的主要职责是:根据职能分工和检查验收整体方案,组织完成相关检查验收工作,落实院长办公会对专项做出的决定。
(三)相关专项任务承担单位和负责人的职责是:按照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的要求,如实报告专项进展的实际情况和存在问题,及时报送相关资料,配合检查和验收工作的开展,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评价的公正性。
(四)发展规划局牵头机关相关部门和相关专项办公室,成立各专项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工作小组,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支撑整个检查验收工作。
第五条 先导专项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的主要依据是专项任务书、计划书、预算书及国家相关科技管理政策、制度等。
 
第二章 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先导专项中期检查重点考察专项计划任务进展情况,主要包括:阶段目标完成情况及水平、影响,发展态势、完成最终目标的可能性,经费使用、人员队伍和组织管理保障情况等,发现问题,提出调整和改进的建议。包括函评、经费检查和会议评审三个环节。
第七条 先导专项结题验收重点检查专项计划任务完成情况、研究成果的水平与创新性、人才培养与团队建设情况、经费投入与产出绩效情况、组织管理和机制创新情况等。根据验收重点,结题验收包括科技目标、科研管理、财务、档案分项验收,并分别由相关业务局、条件保障与财务局、办公厅等部门牵头负责。在通过各分项验收基础上,发展规划局组织开展专项总体验收。
第八条 先导专项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遵循科技活动规律,根据专项定位及重大产出目标,实行分类评价,制定科学合理的有针对性的评估指标体系。 不涉密,适宜国际比较的基础研究以国际评估为主,着重评价成果的科学价值。应用研究以用户和同行专家评价为主,着重评价成果应用情况以及技术成果的突破性和带动性。产业化开发以市场和用户评价为主,着重评价对产业发展的实质贡献。
第九条 针对各专项特点和检查验收要求组成专家组开展检查和验收工作。 专家由牵头组织检查验收的部门按程序邀请和聘任。 评估专家的遴选充分体现分类管理的特点,注重专家的权威性、代表性和公正性。领域同行专家一般从院学术委员会、发展咨询委员会、业务局推荐人选、院专家库中选择产生;财务、档案等专家从院内外具有该领域从业资质或从业经验的专家中产生。参加过专项实施方案评审的专家将作为首选专家被优先考虑。
评审专家的选择实行回避制度。 与被评专项有直接利害关系者,不得成为检查和验收专家组成员。 专项承担方可提出希望回避的专家名单并说明理由,与检查和验收资料一起报送。
在确保专项评估工作公开透明的原则下,检查验收工作注重加强核心知识产权的保护。一般情况下,函评专家名单在评审前保密,会评专家名单在评审前公开。所有参与评审工作的专家均需签署保密协议,并保证公正公平的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条 先导专项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建立评估工作档案制度和报告审查机制,实施“痕迹化冶管理,充分保证检查及验收过程可追溯,结果可检验。
检查验收工作产生的工作方案、证据材料、检查和验收报告等按规定及时归档,科技报告经首席科学家确认、业务局审核、领导小组同意后纳入院科技报告管理平台,并按国家有关管理规定,集中推送到国家科技报告管理系统。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十一条 先导专项中期检查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每年年初,实施期满 2 年的先导专项应及时向发展规划局提交中期检查申请。
(二)发展规划局根据整体工作安排以及专项类型、特点、管理需求等,商机关相关部门,制定中期检查工作整体方案,明确中期检查范围、原则、组织实施方式、标准及工作分工等,报请院领导批准后印发相关专项及部门。
(三)纳入中期检查范围的各专项按照中期检查工作方案要求,在相关业务部门指导下,及时开展专项总结,梳理专项进展及成果,如期完成中期进展报告撰写等各项准备工作,并按要求呈交相关材料到中期检查评审平台。
专项进展报告中应对下一步工作内容和后三年经费预算提出明确计划。
(四)发展规划局会同相关业务局根据中期检查工作方案,遴选提出函评、会评专家建议名单报院领导审定后商请。经费检查专家由条件保障与财务局根据检查需要按程序商请。
(五)接受邀请的中期检查函评专家登录评审平台,在线审阅相关专项进展材料,并填写评审意见。中期检查工作组及时对函评意见进行汇总和整理,并按程序报批后反馈相关专项。
(六)条件保障与财务局同步组织经费检查专家组对专项经费使用及管理情况开展检查并出具经费检查意见(含后三年的预算评审意见),转呈发展规划局。
(七)在函评及经费检查基础上,发展规划局牵头组织开展会议评审。会议评审专家在听取专项及项目负责人汇报、审阅专项及项目进展报告、参阅函评及经费检查意见等基础上对专项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和判断,填写专家评审意见,并讨论形成整体意见。
第十二条 先导专项结题验收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专项实施期满 6 个月内,应及时在相关业务部门指导下,完成总结和自验收工作,并向发展规划局提交结题验收申请。
(二)发展规划局根据整体工作安排以及专项类型、特点、管理需求等,商机关相关部门,制定结题验收工作整体方案,明确验收工作范围、原则、组织实施方式及工作分工等,报请院领导批准后印发相关专项及部门。
(三)根据评估内容,先导专项结题验收工作可分为科技目标和科研管理、财务、档案等分项验收,并分别由相关业务局、条件保障与财务局、办公厅等部门牵头负责。
各牵头责任部门根据管理要求,制定相关的评估工作规程,明确评估工作重点、指标、形式、要求及专家来源构成等,报相关分管院领导批准后通知各相关专项。
(四)各专项依工作要求,配合完成各分项验收工作。各牵头责任部门根据分项验收情况和专家组意见,出具分项验收意见报发展规划局。
(五)在分项验收基础上,发展规划局牵头组织相关领域专家、管理专家及国家相关部委或行业用户等,对专项整体进展及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总体验收。总体验收主要以会议评审方式进行。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察或与科技目标和科研管理分项验收合并进行。
总体验收专家组听取专项实施情况报告、审阅专项提交的各类材料,参阅国际专家出具的评价意见(参加国际评估的专项),听取科技目标与科研管理、财务和档案分项评估专家组组长的介绍,从整体上对专项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和判断,并讨论形成专项总体验收意见。
(六)各项评估工作在严格程序、保证质量前提下,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尽可能地简化程序,与专项自评工作紧密结合,避免重复性工作,减轻研究所科研和管理人员负担。
第十三条 涉密专项的检查和验收工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和《实施科技重大专项的保密规定》等相关法规执行。
第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先导专项,不能通过验收。
(一)未能实现《先导专项任务书》规定的目标;
(二)未按要求呈交科技报告或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含财务数据)不真实,不完整;
(三)分项验收未获通过;
(四)未经批准,逾期半年以上。
第十五条 发展规划局汇总专家意见,并根据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工作组织及实施情况,形成专项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报告,按程序报请院长办公会议审议。相关评议结果及科技报告等按规定要求和程序适时向社会公开。
各专项评议结果将作为专项动态调整和信用状况的重要决策参考依据,是后续资源配置与调整的重要参考。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发展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3 年 11 月 20 日印发的《中国科学院
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来源:中科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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