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以“内部结构调整”辞退员工是否合法?(公司内部结构调整包括)
因经济性裁员对公司的要求非常高,所以目前很多公司裁员用的最多的就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实践中,对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认定标准,劳动合同法的条纹解释里面有一个界定,即不可抗力、因政策原因的搬迁、资产的转移、亏损或内部结构调整、技术改革等等。
目前,对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企业用的最多的就是内部结构调整。那么企业内部结构调整能否构成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司法实践中,每个地方对该问题的认定标准不一。但大部分的观点均认为,企业作为经营者,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内部结构调整应当是能预见的。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针对的是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不可预见的情形。因此,企业内部结构调整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若当地的标准认为企业内部结果调整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那么当企业符合这一情形时,应如何合法的裁员?
第一,企业应提供证据证明其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如组织结构的调整是否是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机构作出的等等。
第二,当企业符合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时,劳动合同不能直接解除,还要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并留存相关协商的证据(如录音等),以证明已经与劳动者协商过了,且协商未果。只有在双方协商不成的时,才可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企业还要将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通知劳动者,并将解除情形告知工会。
第四,对于以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劳动合同解除,企业需保护特殊人员,如孕产期、患病、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职工等等。
第五,企业以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为由辞退员工的,还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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