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大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重大项目管理办法

为加强国家重大项目的管理,提高项目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项目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重大项目的管理,提高项目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项目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国家重大项目的项目管理。

第三条 国家重大项目的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高效、廉洁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注重可持续性发展。

第四条 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国家重大项目的管理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国家重大项目的管理。

第二章 项目范围和规模

第五条 国家重大项目的范围和规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论证。

第六条 国家重大项目的规模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论证。

第七条 国家重大项目的规模应当符合可行性研究的要求,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论证。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 国家重大项目应当实行全过程管理,包括项目规划、设计、施工、运营和审计等各个环节。

第九条 国家重大项目应当实行标准化管理,包括项目管理流程、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标准化。

第十条 国家重大项目应当实行专业化管理,包括项目管理团队的专业化、人员培训的专业化等。

第十一条 国家重大项目应当实行信息化管理,包括项目信息的收集、处理、存储和共享等方面的信息化。

第十二条 国家重大项目应当实行风险管理管理,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应对和风险管理等。

第四章 项目管理组织

第十三条 国家重大项目应当成立项目管理组织,明确项目管理目标和任务,建立项目管理责任制,加强项目管理监督和考核。

第十四条 项目管理组织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和业务范围,应当有专业的管理团队和技术手段,并应当接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章 项目管理监督

第十五条 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家重大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定期进行项目管理评估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六条 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国家重大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及时提供项目管理信息和数据,保证国家重大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条 违反国家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的,由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九条 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本管理办法。

第十条 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委托相关部门和单位实施本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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