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进度款结算管理办法
工程进度款结算管理办法
为规范工程进度款结算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管理水平,保障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进度款结算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管理水平,保障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第三条 施工企业应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工程进度款进行结算管理,确保工程进度款及时、准确地支付。
第四条 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工程进度款结算管理制度,制定详细的工程进度款结算方案,并与业主协商确定结算方式。
第二章 工程进度款的定义和适用范围
第五条 工程进度款是指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实际发生的用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各项费用。
第六条 工程进度款适用范围:
(一)施工企业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任务所需的费用;
(二)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因工程变更、签证、索赔等而产生的费用;
(三)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为完成工程任务所消耗的物资和动力费用;
(四)施工企业为维护工程安全、保证施工质量所付出的费用。
第七条 工程进度款的计算,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结合工程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计算。
第三章 工程进度款结算的规范流程
第八条 工程进度款结算的规范流程应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一)施工企业与业主协商确定工程进度款支付标准;
(二)施工企业根据协商确定的支付标准,编制工程进度款结算方案;
(三)施工企业按照工程进度款结算方案,编制工程进度款结算单;
(四)施工企业将工程进度款结算单提交业主审核;
(五)业主审核无误后,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支付工程进度款。
第九条 工程进度款结算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名称、工程进度、工程用途;
(二)工程预算、实际支出、实际支出额;
(三)工程进度款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
(四)业主信息、施工企业信息。
第十条 工程进度款结算单的审核,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审核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工程进度款结算单的支付,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工程进度款结算单的变更,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变更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工程进度款结算单的索赔,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进行。
第四章 工程进度款结算的异常情况处理
第十四条 工程进度款结算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
(一)业主要求调整工程进度款支付标准;
(二)施工企业因工程变更、签证、索赔等原因,导致实际支出额与预算支出额相差较大;
(三)施工企业因资源不足、设备故障等原因,影响工程进度款支付;
(四)业主要求暂停支付工程进度款;
(五)业主要求重新计算工程进度款。
第十五条 工程进度款结算异常情况的处理,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处理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工程进度款结算异常情况的处理结果,应及时向业主反馈,并告知施工企业。
第五章 工程进度款结算的法律责任
十七条 施工企业应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工程进度款结算管理制度,确保工程进度款及时、准确地支付。
十八条 施工企业应遵守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款支付标准,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
十九条 施工企业应遵守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款支付时间,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
100 施工企业应遵守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按照约定的方式支付工程进度款。
101 施工企业应遵守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款结算单的内容,按时提交工程进度款结算单。
102 施工企业应遵守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款变更、索赔程序,及时处理工程进度款结算中的异常情况。
103 业主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审核程序,审核工程进度款结算单。
104 业主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支付工程进度款。
105 业主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款结算单的内容,审核工程进度款结算单。
第六章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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