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合同管理规定

事业单位合同管理规定

为加强事业单位的合同管理,规范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的聘用关系,保障事业单位运行安全和工作人员权益,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事业单位合同管理规定。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各类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的聘用合同管理。

一、签订合同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应当签订合同。合同应当包括聘用单位名称、事业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报名时间、地点、聘用岗位、职责、期限、考核标准、薪酬待遇、福利待遇、违约责任等内容。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签订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应当由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共同签订,并载明双方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考核评价

事业单位应当对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应当依据聘用岗位的职责和要求,结合工作人员的表现和工作实绩,明确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职业素养。

事业单位应当制定考核评价标准和考核办法,考核评价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制度的要求,考核办法应当明确考核程序、考核内容、考核方法、考核结果处理等内容。

三、薪酬待遇

事业单位应当制定薪酬待遇政策,根据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工作质量和工作表现等因素,确定工作人员的薪酬待遇。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薪酬制度,对工作人员的薪酬进行公正、合理的分配和调整。

四、福利待遇

事业单位应当制定福利待遇政策,根据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职业素养等因素,确定工作人员的福利待遇。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福利待遇制度,对工作人员的福利待遇进行公正、合理的分配和调整。

五、违约责任

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管理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制度的规定,不得滥用权利,不得损害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事业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管理规定由事业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等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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