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增效与科研控制之劳务费编制与发放(劳务费 科研)
创新增效
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改革,给予科研人员更大经费管理自主权。简化预算编制,按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直接费用预算,将预算科目从9个精简为3个。
一、劳务费控制
1、劳务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课题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课题)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具体包括: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
2、控制重点:一是承担单位应有健全的劳务费管理办法,对访问学者、项目(课题)聘用研究人员应有细化的管理要求。二是不得超范围列支劳务费。承担单位为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工资不得编列劳务费;承担单位为企业的,除为课题实施专门聘用的人员外,其他在职人员工资不得编列劳务费;上述人员可以在课题间接费用的绩效支出中列支。三是不能以计提或分摊方式列支劳务费。四是不能列支研究生培养费、奖学金、博士后进站费、生活补助和房租补助等。五是不能列支研究生因学位论文答辩、论文修改发生的相关费用。六是不能一次性、集中式列支劳务费,需要按照工作量、工作进度和工作时间及时支付。
3、关注重点:一是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根据科研人员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课题)的全时工作时间、承担的任务等因素据实编制并进行说明。二是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三是项目聘用人员,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财务助理所需人力成本费用,可由承担单位根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经费解决。
二、专家咨询费控制
1、专家咨询费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2、控制重点:一是发放标准,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7〕128号)规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元/人天(税后);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 执行。二是访问学者和课题聘用的研究人员应在劳务费中编列,不在本科目中编列。三是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研究及其管理的相关人员。四是专家咨询费只能支付给个人,不能支付给单位。五是项目组成员不得以访问学者名义在项目下各课题中编列劳务费、专家咨询费。
3、关注重点:一是专家咨询费的发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二是编列专家咨询费预算时,可将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编列在内。
三、发放控制
1、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费用,原则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并附本人签字或者银行发放记录的签领单等凭证,要重点关注大额现金发放情况。
2、发放签收单必须体现人员姓名、职称(专家咨询费)、工作单位、身份证号、劳务/咨询内容、劳务/咨询时间、发放标准等信息。
3、支付劳务派遣人员劳务费,要关注劳务派遣公司是否具备资质,需要提供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合作单位)与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以及劳务派遣公司与个人签订的劳务合同。
总之,劳务费控制、专家咨询费控制是科研经费管理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