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民政部门下属的社会救助管理局如何改革,能成为公务员机关吗
市县的社会救助管理局(站、中心),属于民政局的二级事业单位,一般参公管理,负责区域内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和管理工作,开展和落实城乡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五保供养工作,负责保障经费的协调落实和发放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等。
在新一轮党政机构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中,由于社会救助局主要承担的是行政类职能,是行政类事业单位。因此,市县改革方案,基本上是将社会救助局承担的城乡医疗救助职责划转到新组建成立的医疗保障局机关,其余社会救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等职责划入民政局机关。行政职责划转两个行政局承担后,剩余的公益服务职能和行政辅助职能,纳入民政局下属事业单位综合改革,撤销社会救助管理局。
这样改革的原因,一方面是为了将职能整合,统筹推进;另一方面,是受市县党政机构限额的限制,社会救助管理局虽然承担大量的行政职能,但没有单设的可能。而市县又不允许成立“部门管理机关”,也不允许成立“事业局”。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又不允许事业单位再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也不再参公管理。因此,市县党政机构改革《方案》才会将社会救助管理局的行政职能划转到相应的行政机关承担。
事业单位同样实行综合改革,精简机构,行政职能划转后剩余不多的公益服务职能,就只能参与民政局下属事业单位综合改革,没有了单设的可能性。分设的救助站,与民政局其他事业单位整合,成立民政救助服务中心,继续承担社会救助公益服务职能。
社会救助局撤销后,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人员编制会进行拆分,部分划归医疗保障局,部分保留在民政局。由于行政编制同样存在控编减编要求,事业单位又不允许再参公管理,已经取得参公身份的社会救助管理局原参公人员,想转行政编制基本不可能。除个别人可以进入行政机关外,大部分只能保留参公身份和待遇,在对应的下属综合事业单位任职,以待下一步深化改革,统一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