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专家经费管理办法
外国专家经费管理办法
为加强外国专家管理,规范外国专家经费使用,提高外国专家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外国专家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外国专家管理,规范外国专家经费使用,提高外国专家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外国专家经费管理办法。
第二条 外国专家经费用于下列支出:
(一)外国专家引进;
(二)外国专家考察、交流、培训等活动;
(三)外国专家服务费用;
(四)其他与外国专家管理相关的支出。
第三条 外国专家经费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公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确保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外国专家管理部门负责外国专家经费的管理工作,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督和审计。
第二章 外国专家引进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外国专家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外国专家引进计划,明确引进外国专家的目标、范围、条件、程序等,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条 引进外国专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引进条件;
(二)具有相应级别的专家资格;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四)具有必要的技术、管理、业务素质和语言能力。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外国专家管理部门应当与引进方签订引进合同,明确引进目标、范围、条件、程序、费用等,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条 引进外国专家应当实行项目化管理,按照合同规定的项目范围、目标和要求,组织开展各项工作,确保引进项目顺利进行。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外国专家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外国专家的管理和指导,确保外国专家能够充分发挥作用,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三章 外国专家考察、交流、培训等活动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外国专家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外国专家考察、交流、培训等活动计划,明确活动的目标、范围、条件、程序等,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外国专家考察、交流、培训等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考察、交流、培训条件;
(二)具有相应级别的专家资格;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四)具有必要的技术、管理、业务素质和语言能力。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外国专家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外国专家考察、交流、培训等活动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活动有序、规范、安全进行。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外国专家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外国专家考察、交流、培训等活动的评估,不断提高活动质量和水平。
第四章 外国专家服务费用
第十四条 外国专家服务费用是指外国专家在引进、考察、交流、培训等活动过程中提供的服务费用,包括技术咨询、管理指导、学术交流、培训学习等。
第十五条 外国专家服务费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服务费用标准;
(二)具有相应级别的专家资格;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四)具有必要的技术、管理、业务素质和语言能力。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外国专家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外国专家服务费用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服务费用合理、安全、规范使用。
第五章 其他与外国专家管理相关的支出
十七条 外国专家经费的其他支出包括:
(一)外国专家生活费用;
(二)外国专家工作条件费用;
(三)其他与外国专家管理相关的支出。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外国专家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外国专家经费的其他支出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第六章 结论
第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各级人民政府外国专家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外国专家管理部门管理外国专家经费的情况。
第七章 监督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外国专家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外国专家经费使用的监督和审计,确保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外国专家经费使用的监督和审计,确保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外国专家经费使用的评估,不断提高活动质量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