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科研项目 城乡规划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城乡规划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为加强城乡规划科研项目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的质量和效率,保障城乡规划的健康发展,我部制定了《城乡规划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该办法适用于城乡规划科研项目的管理,包括城乡规划科研项目的立项、申请、评审、实施、验收等环节。办法中明确了城乡规划科研项目的管理要求,包括科研项目的选题、规划、设计、评审、实施、验收等环节的责任和规定,同时还提供了科学的项目管理流程和相应的规范,以保障城乡规划科研项目的质量和效率。

城乡规划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明确了科研项目管理的要求,包括项目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标准化。办法中提出了具体的项目管理流程和规范,包括科研项目选题、规划、设计、评审、实施、验收等环节的要求,同时还明确了科研项目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任务,以及项目管理平台的建立和使用等。

该办法还规定了科研项目的申请、评审、实施等环节的责任和规定,包括科研项目的选题要求、规划要求、设计要求、评审要求、实施要求、验收要求等环节的要求。办法中还提供了相应的评审标准和方法,以保障城乡规划科研项目的质量和效率。

城乡规划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出台,为城乡规划科研项目的管理提供了科学的方法和规范,有助于提高科研项目的质量和效率,保障城乡规划的健康发展。我们应该认真学习和遵守该办法,严格执行项目管理流程和规范,为城乡规划的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城乡规划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2021年1月1日建设部令第15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科研项目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的质量和效率,保障城乡规划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规划科研项目的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城乡规划科研项目的管理应当由城乡规划部门负责。

第四条 城乡规划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科研项目的管理,完善项目管理流程和规范,提高项目管理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 科研项目选题

第五条 科研项目选题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的规划和设计方案,符合城乡规划的审批程序,符合项目管理的要求。

第六条 城乡规划部门应当对科研项目选题进行审核,对选题是否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是否具备实施条件等进行判断。

第七条 科研项目选题应当由城乡规划部门确定,并应当通知相关科研机构和高校。

第八条 科研项目选题的确定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可以采用协商、评审、论证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 城乡规划部门应当制定科研项目选题的审批程序,并应当将科研项目选题的审批结果通知相关科研机构和高校。

第十条 科研项目选题的审批结果应当明确,科研项目选题的名称、选题依据、实施期限、实施地点、实施人员等信息。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选题的变更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的规划和设计方案,符合城乡规划的审批程序,符合项目管理的要求。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选题的变更应当由城乡规划部门决定,并应当通知相关科研机构和高校。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选题的变更应当符合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可以采用协商、评审、论证等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城乡规划部门应当制定科研项目选题的变更审批程序,并应当将科研项目选题的变更结果通知相关科研机构和高校。

第三章 科研项目规划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规划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的规划和设计方案,符合城乡规划的审批程序,符合项目管理的要求。

第十六条 科研项目规划的制定应当由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并应当遵循科学、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规划的制定应当由城乡规划部门确定,并应当通知相关科研机构和高校。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规划的确定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可以采用协商、评审、论证等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部门应当制定科研项目规划的审批程序,并应当将科研项目规划的审批结果通知相关科研机构和高校。

第四章 科研项目设计

第二十条 科研项目设计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的规划和设计方案,符合城乡规划的审批程序,符合项目管理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科研项目设计应当由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并应当遵循科学、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科研项目设计应当由城乡规划部门确定,并应当通知相关科研机构和高校。

第二十三条 科研项目设计的确定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可以采用协商、评审、论证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部门应当制定科研项目设计审批程序,并应当将科研项目设计的审批结果通知相关科研机构和高校。

第五章 科研项目评审

第二十五条 科研项目评审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的规划和设计方案,符合城乡规划的审批程序,符合项目管理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科研项目评审应当由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并应当遵循科学、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科研项目评审应当由城乡规划部门确定,并应当通知相关科研机构和高校。

第二十八条 科研项目评审的确定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可以采用协商、评审、论证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城乡规划部门应当制定科研项目评审程序,并应当将科研项目评审的结果通知相关科研机构和高校。

第六章 科研项目实施

第三十条 科研项目实施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的规划和设计方案,符合城乡规划的审批程序,符合项目管理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 科研项目实施应当由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并应当遵循科学、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 科研项目实施应当由城乡规划部门确定,并应当通知相关科研机构和高校。

第三十三条 科研项目实施的具体实施地点和实施时间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的规划和设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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