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办法

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办法

为规范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保障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小学(包括幼儿园)的公用经费管理。

第二条 中小学公用经费是指用于学校日常教育教学活动、设备设施采购、教师生活待遇、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培训等开支的经费。

第三条 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开、透明的原则,保证经费的正当使用。

第四条 中小学公用经费由学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学校负责预算编制、经费支出和结算等工作。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五条 学校应当根据教学计划、学校规模和学科特点等因素编制公用经费预算,并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核。

第六条 公用经费预算应当包括教学用品、设备设施采购、教师生活待遇、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培训、其他开支等部分。

第七条 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公用经费预算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预算编制的合理性、经费使用的合法性等。

第八条 学校应当定期公布公用经费预算,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经费支出

第九条 学校公用经费应当主要用于教学、科研、基础设施建设和教师生活待遇等方面。

第十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节约开支,提高公用经费使用效率。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保证教学用品、设备设施采购的合法性,按照预算规定采购。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保证教师生活待遇的合法性,为教师提供必要的培训和补贴。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保证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培训的合法性,为教师提供必要的培训。

第四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公用经费管理制度,加强对公用经费的管理和监管,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公用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对违反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自觉执行本管理办法,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违反管理办法的规定,乱发、乱送、乱花公用经费。

第七章 结束语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学校主管部门、学校和社会各界人士都有义务遵守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共同维护中小学公用经费的正当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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