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新疆自治区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为加强新疆自治区工会经费的使用管理,保证工会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新疆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疆自治区工会经费的使用管理,保证工会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新疆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新疆自治区工会经费是指工会组织正常活动所需的经费,包括工会组织举办活动所需的费用、工会组织维护职工权益所需的费用、工会组织宣传思想文化工作所需的费用、工会组织接待职工群众所需的费用、工会组织反映职工诉求所需的费用、工会组织出版印刷所需的费用等。
第三条 新疆自治区工会经费的使用应当遵循合法、公开、民主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侵占、挪用工会经费。
第四条 新疆自治区工会经费的管理由自治区工会负责,各自治区辖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会经费使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经费支出
第五条 新疆自治区工会经费的支出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进行,不得用于与工会活动无关的支出。
第六条 新疆自治区工会经费的支出应当经过工会经费开支审批小组审核批准,开支审批小组应当对支出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新疆自治区工会经费的支出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进行,不得开支不当。
第八条 新疆自治区工会经费的支出应当与工会活动密切相关,不得开支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九条 新疆自治区工会经费的支出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随意变更支出用途或开支范围。
第十条 新疆自治区工会经费的支出应当公开透明,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三章 经费监督
第十一条 自治区工会应当加强对工会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定期检查工会经费的使用情况,确保工会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规范化。
第十二条 各自治区辖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会经费使用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工会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不得阻挠或破坏工会经费的正常使用,不得侵占、挪用工会经费。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侵占、挪用工会经费的,由自治区工会经费开支审批小组予以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截留、侵占、挪用工会经费的,由自治区工会经费开支审批小组予以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自治区工会负责解释。
第七章 附则
第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自治区工会制定。
第九条 各自治区辖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会经费使用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工会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十条 自治区工会应当加强对工会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定期检查工会经费的使用情况,确保工会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规范化。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不得阻挠或破坏工会经费的正常使用,不得侵占、挪用工会经费。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不得阻挠或破坏工会经费的正常使用,不得侵占、挪用工会经费。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自治区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自治区工会制定。
第十六条 各自治区辖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会经费使用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工会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