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工会管理办法
新疆工会管理办法
为规范新疆工会工作,保障工会组织和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新疆工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疆工会建设,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疆各级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和职工共同发展。
第三条 新疆工会工作的原则是: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以职工利益为中心,民主集中制,依法办事,自愿参加,协商民主,创新发展。
第四条 新疆工会领导和指导各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工作,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工会工作。
第二章 组织
第五条 新疆工会由各级工会组织和各级工会会员组成。
第六条 各级工会组织按行政区划设立,由上级工会指导和管理。
第七条 各级工会会员按人口和劳动年龄分组,建立工会小组。
第八条 各级工会组织和会员应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三章 职责
第九条 各级工会组织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职工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工会法和新疆工会章程,开展工会活动。
(二)了解职工思想动态,反映职工意见和建议,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完成工作任务,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四)开展工会工作,组织会员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文体娱乐活动。
(五)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六)开展工会活动,丰富职工文化生活,提高职工素质。
第四章 经费
第十条 各级工会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由各级工会组织和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工会经费主要用于开展工会工作,包括组织会员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文体娱乐活动,组织职工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工会法和新疆工会章程,开展工会活动等。
第十二条 各级工会经费必须严格按照规定使用,不得浪费和滥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各级工会组织和会员应当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如有违反,应当及时纠正,直至改正。
第十四条 各级工会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违反相关规定。如有违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各级工会应当加强对工会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工会工作的顺利开展。如有违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