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新疆自治区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为加强新疆自治区工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保障工会组织的正常开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治区政府制定了《新疆自治区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现予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疆自治区工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保障工会组织的正常开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新疆自治区工会经费是指工会组织用于支持工会工作的各种经费,包括工会经费开支、工会组织办公经费、工会组织印刷材料经费、工会组织接待外来工会干部经费、工会组织出版内部资料经费、工会组织举办活动经费等。
第三条 自治区政府加强对工会经费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工会经费的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用于工会组织的正常工作和活动。
第四条 自治区工会经费开支实行分级管理、用途保密的原则。工会经费开支必须按照自治区工会规定的用途和程序进行,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随意增减工会经费开支。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五条 自治区政府加强对工会经费的管理,建立健全工会经费管理制度,加强对工会经费的审计和监管。
第六条 自治区工会经费开支实行预算制度。自治区工会制定年度经费预算,并报自治区政府审批。
第七条 自治区工会经费开支实行审批制度。自治区工会经费开支必须由自治区工会领导批准,并报自治区政府备案。
第八条 自治区工会经费开支实行报销制度。自治区工会经费开支开支后,工会组织必须按照自治区工会规定的用途和程序进行报销,并严格控制报销范围和标准。
第九条 自治区工会经费开支实行监督制度。自治区政府加强对工会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定期检查工会经费的使用情况,对使用情况不符合规定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条 自治区工会经费开支实行公开制度。自治区政府加强对工会经费使用情况的公开,及时向社会各界公开工会经费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一条 自治区政府加强对工会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对违反自治区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章 经费使用
第十二条 自治区工会经费使用应当主要用于支持工会组织的正常工作和活动,包括:
(一)支持工会组织会员的培训和学习;
(二)支持工会组织举办活动;
(三)支持工会组织出版内部资料;
(四)支持工会组织接待外来工会干部;
(五)支持工会组织办公经费;
(六)支持工会组织印刷材料经费;
(七)支持工会组织举办活动经费。
第十三条 自治区工会经费使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不得用于与工会工作无关的开支,不得用于非法开支。
第十四条 自治区工会经费使用应当遵守自治区政府制定的经费开支标准,严格控制开支范围和标准,不得乱开支、乱增加经费开支。
第十五条 自治区工会经费使用应当严格管理,严格执行自治区政府制定的经费开支审批制度,严格控制报销范围和标准,不得虚报、冒领、骗报经费开支。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自治区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随意增减工会经费开支,不得虚报、冒领、骗报工会经费开支。
第十七条 对违反自治区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行为,自治区政府将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自治区政府加强对工会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对违反自治区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章 结束语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新疆自治区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