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新疆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新疆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为规范新疆工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工会经费使用的透明度和效率,确保工会经费用于工会工作和会员福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了《新疆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疆工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工会经费使用的透明度和效率,确保工会经费用于工会工作和会员福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疆工会经费是指新疆各级工会组织用于工会活动、会员福利等方面的经费。
第三条 新疆工会经费使用应当遵循合法、公开、透明的原则,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使用,不得虚报、冒领、骗取或者侵占。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会应当加强对工会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经费审批、核算、监督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确保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第二章 经费来源
第五条 新疆工会经费来源包括:
(一)工会组织举办的各项工会活动;
(二)会员缴纳的工会会费;
(三)政府和社会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条 各级工会应当加强对经费来源的审查和管理,确保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第七条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督,建立健全经费审批、核算、监督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确保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第三章 经费支出
第八条 各级工会经费支出应当遵循合法、公开、透明的原则,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使用,不得虚报、冒领、骗取或者侵占。
第九条 各级工会经费支出包括:
(一)工会组织举办的各项工会活动;
(二)会员缴纳的工会会费;
(三)其他合法支出。
第十条 各级工会经费支出应当经过工会经费委员会审批,并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用途和范围进行支出。
第十一条 各级工会应当加强对经费支出的审计和监督,确保经费支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各级工会组织和工作人员在经费使用和管理中违反办法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各级工会组织和工作人员违反办法规定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会有权予以制止,并可以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会应当加强对办法的实施和监督,确保办法的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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