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工会经费管理办法
自治区工会经费管理办法
为规范自治区工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工会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自治区实际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了自治区工会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工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工会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自治区工会经费管理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工会经费用于下列支出:
(一)工会组织的日常活动;
(二)工会会员的困难救济;
(三)工会组织的工作经费;
(四)工会组织印刷品和办公用品;
(五)其他与工会工作有关的支出。
第三条 自治区工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循合法、规范、透明的原则,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标准进行支出。
第四条 自治区工会经费的使用必须得到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和指导,并接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经费支出
第五条 自治区工会经费的支出必须按照自治区工会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并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标准进行支出。
第六条 自治区工会经费用于下列支出:
(一)工会组织的日常活动;
(二)工会会员的困难救济;
(三)工会组织的工作经费;
(四)工会组织印刷品和办公用品;
(五)其他与工会工作有关的支出。
第七条 自治区工会经费的支出必须由自治区工会组织审批,并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标准进行支出。
第八条 自治区工会经费的支出必须由自治区工会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开支项目和开支范围进行,不得超支、虚报、冒领。
第九条 自治区工会经费的支出必须由自治区工会组织定期进行审核,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条 自治区工会经费的支出必须由自治区工会组织进行预算和核算,并严格按照预算和核算情况进行支出。
第十一条 自治区工会经费的支出必须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自治区工会经费的管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自治区工会组织负责经费的支出和管理。
第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自治区工会经费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经费的规范使用。
第十四条 自治区工会组织应当加强对自治区工会经费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经费的规范使用。
第十五条 自治区工会经费的支出必须严格按照自治区工会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不得虚报、冒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自治区工会经费,不得非法支出自治区工会经费。
第十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自治区工会组织应当加强对自治区工会经费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经费的规范使用。
第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挪用自治区工会经费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自治区工会组织应当加强对自治区工会经费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经费的规范使用。
第二十条 自治区工会经费的使用必须得到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和指导,并接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工会经费的支出必须由自治区工会组织审批,并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标准进行支出。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工会经费的支出必须由自治区工会组织进行预算和核算,并严格按照预算和核算情况进行支出。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工会经费的支出必须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工会经费的支出必须由自治区工会组织定期审核,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工会经费的支出必须由自治区工会组织进行预算和核算,并严格按照预算和核算情况进行支出。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工会经费的支出必须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工会经费的支出必须由自治区工会组织进行预算和核算,并严格按照预算和核算情况进行支出。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工会经费的支出必须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工会经费的支出必须由自治区工会组织进行预算和核算,并严格按照预算和核算情况进行支出。
第三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自治区工会经费,不得非法支出自治区工会经费。
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自治区工会组织应当加强对自治区工会经费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经费的规范使用。
第三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挪用自治区工会经费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自治区工会组织应当加强对自治区工会经费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经费的规范使用。
第三十四条 自治区工会经费的支出必须严格按照自治区工会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不得虚报、冒领。
第三十五条 自治区工会经费的支出必须由自治区工会组织进行预算和核算,并严格按照预算和核算情况进行支出。
第三十六条 自治区工会经费的支出必须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自治区工会经费的支出必须由自治区工会组织定期审核,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十八条 自治区工会经费的支出必须由自治区工会组织进行预算和核算,并严格按照预算和核算情况进行支出。
第三十九条 自治区工会经费的支出必须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条 自治区工会经费的支出必须由自治区工会组织进行预算和核算,并严格按照预算和核算情况进行支出。
第四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自治区工会经费,不得非法支出自治区工会经费。
第四十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自治区工会组织应当加强对自治区工会经费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经费的规范使用。
第四十三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挪用自治区工会经费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自治区工会组织应当加强对自治区工会经费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经费的规范使用。
第四十五条 自治区工会经费的支出必须严格按照自治区工会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不得虚报、冒领。
第四十六条 自治区工会经费的支出必须由自治区工会组织进行预算和核算,并严格按照预算和核算情况进行支出。
第四十七条 自治区工会经费的支出必须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八条 自治区工会经费的支出必须由自治区工会组织进行预算和核算,并严格按照预算和核算情况进行支出。
第四十九条 自治区工会经费的支出必须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条 自治区工会经费的支出必须由自治区工会组织进行预算和核算,并严格按照预算和核算情况进行支出。
第五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自治区工会经费,不得非法支出自治区工会经费。
第五十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自治区工会组织应当加强对自治区工会经费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经费的规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