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保密工作,确保国家和自治区重要信息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了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一、职责分工
1. 自治区党委书记、自治区主席和自治区党委副书记承担自治区保密工作的领导责任,指定相关部门负责保密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和落实。
2. 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加强保密宣传教育,完善保密制度,加强信息保密和安全保护,确保国家和自治区重要信息的安全。
二、保密期限
自治区各级政府、部门和单位的重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信息,保密期限一般为三年。在保密期限内,应当采取措施确保信息的安全,不得泄露、转让、出售、交换、利用或者非法传播。
三、保密要求
1. 自治区各级政府、部门和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保密工作计划和保密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保密工作的目标和任务,建立保密工作责任制,加强对保密工作的监督和考核。
2. 自治区各级政府、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重要信息的保护,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制定具体的保密措施,确保重要信息的安全。
3. 自治区各级政府、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外部信息源的保密管理,对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信息,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防止信息泄露。
四、保密责任
1. 自治区党委书记、自治区主席和自治区党委副书记作为自治区保密工作的领导责任人,应当加强对保密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和落实。
2. 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制定具体的保密措施,加强信息保密和安全保护,确保国家和自治区重要信息的安全。
3. 自治区各级政府、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内部人员保密工作的监督和考核,对违反保密规定的人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严重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的实施,有利于加强自治区保密工作,确保国家和自治区重要信息的安全,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供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