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乡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资格条件
山西省乡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资格条件
为进一步加强乡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提高乡镇领导干部的素质和能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试行)。
一、资格条件
1. 年龄:男同志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内,女同志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内。
2. 学历:取得本科及以上学位,且专业与担任岗位相关。
3. 工作经历:具有2年以上乡镇工作经历,或2年以上农村基层工作经历(指农村社区、农民合作社、村党组织等)。
4. 能力素质:具有一定的领导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善于解决基层实际问题,具有一定的决策能力和判断力。
5. 业绩表现:在担任乡镇领导干部期间,取得一定的业绩成果,如实现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经济发展等方面的目标。
6. 民主推荐:通过公开民主推荐,推荐人选需符合上述资格条件,且未被其他候选人选中。
二、选拔程序
1. 推荐:由乡镇党委或党委办公室根据上述资格条件,从符合条件的党员、干部中推荐人选。
2. 考核:由乡镇党委或党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推荐人选进行考核,主要考核其工作表现、业绩成果、领导能力、组织协调能力、沟通能力等方面。
3. 面试:根据考核结果,由乡镇党委或党委办公室组织面试,主要测试其领导能力、组织协调能力、沟通能力等方面。
4. 考察:由上级有关部门对面试合格的人选进行考察,主要考察其工作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