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水办〔2023〕132号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

水办〔2023〕132号

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提高档案管理质量,保证项目完成后的验收合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保证项目完成后的验收合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是指反映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各种文件、资料和记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配备必要的人员、设备和经费,保证档案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 档案管理机构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专门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机构,负责项目管理、档案收集、整理、存储、检索和利用等工作。

第六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机构应当符合档案管理规范,配备必要的档案设备和技术措施,保证档案的安全、可靠和保密。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机构的监督和指导,确保档案管理机构履行档案管理职责,不断提高档案管理质量。

第三章 档案管理内容

第八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规划与设计文件;

(二)项目施工文件;

(三)项目验收文件;

(四)其他相关文件。

第九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对项目规划与设计文件、项目施工文件和项目验收文件进行收集、整理、分类、存储、检索和利用。

第十条 项目规划与设计文件应当包括项目规划、设计图纸、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安全评估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内容。

项目施工文件应当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合同、施工进度计划、工程质量控制措施、安全生产措施等内容。

项目验收文件应当包括项目验收报告、验收合格评定文件、项目质量评估报告、项目环保评估报告等内容。

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档案管理规章制度,明确档案管理的期限、范围、保密措施等要求,保证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

第十二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档案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的安全、可靠和保密。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档案进行整理、鉴定和评估,确保档案的质量和完整性。

第四章 档案管理程序

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对项目规划与设计文件、项目施工文件和项目验收文件进行收集、整理、分类、存储、检索和利用。

第十五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对项目规划与设计文件、项目施工文件和项目验收文件进行鉴定,确定档案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十六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档案管理工作计划,明确档案管理的期限、范围、保密措施等要求,并定期对档案进行整理、鉴定和评估。

第十七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档案查询系统,方便公众查询和利用档案。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档案管理职责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侵犯档案所有者合法权益的,由档案所有者依法予以赔偿。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的具体实施情况可以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咨询。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五条 本解释未尽事宜,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作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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