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党政领导保密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自治区党政领导保密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保密工作,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自治区政府制定了自治区党政领导保密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一、职责分工
自治区党委书记、自治区主席、自治区副主席、自治区领导机构成员和各部门领导,应当明确自身的保密职责,加强对保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确保保密工作得到有效开展。
二、保密责任
1. 加强对重要文件、电报、文件和资料的审查和管理,确保其符合保密要求。
2. 加强对领导机构成员和各部门领导保密教育,提高保密意识和保密能力。
3. 加强对重要信息、敏感信息的保护,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信息不被泄露。
4. 加强对保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保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保密期限
自治区党委书记、自治区主席、自治区副主席、自治区领导机构成员和各部门领导在任期间,应当遵守保密期限,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在工作中接触到的重要信息。
四、保密奖励
对在工作中表现出色、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遵守保密期限、保守国家秘密等行为,应当给予奖励。
自治区政府应当制定保密奖励制度,加强对保密工作的奖励和支持。
自治区党政领导保密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制定,是加强自治区保密工作的重要措施,有利于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有利于提高自治区保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自治区党委书记、自治区主席、自治区副主席、自治区领导机构成员和各部门领导,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保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确保保密工作得到有效开展。
自治区政府应当加强对保密工作的支持,制定保密奖励制度,加强对保密工作的奖励和支持,不断提高自治区保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让我们一起努力,共同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为建设繁荣、安全、和谐的新疆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