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县级以上工会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黑龙江省县级以上工会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为规范县级以上工会支出管理,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率,根据《黑龙江省县级以上工会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黑龙江省县级以上各级工会(包括各级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委员会)的经费使用管理。
二、经费来源
县级以上工会经费主要来源于:
(一)工会会员会费;
(二)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缴纳工会经费;
(三)其他收入。
三、经费支出
1. 工会活动支出。包括工会组织举办的各种活动(如召开会议、培训、调研、活动等)的支出。
2. 工会办公支出。包括工会办公室租金、水、电、气等费用的支出。
3. 工会福利支出。包括工会会员福利、福利用品等的支出。
4. 其他支出。包括工会组织必要的开支,如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等。
四、经费管理
1. 县级以上工会经费实行单独列支、单独预算、单独结算、单独使用的管理制度。
2. 县级以上工会经费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上级工会报告,并接受上级工会的监督。
3. 县级以上工会经费使用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用于与工会宗旨和任务不符的活动。
4. 县级以上工会经费支出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虚报、冒领、骗取经费。
五、其他事项
1. 县级以上工会经费使用应当符合《黑龙江省县级以上工会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并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 县级以上工会经费使用情况应当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3. 县级以上工会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上级工会报告,并接受上级工会的监督。
以上是黑龙江省县级以上工会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内容,如有不足之处,请予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