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科普场馆认定和管理办法》政策解读–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一、修订背景和依据
第一条:对修订背景进行说明。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意见 的通知》(中办发〔2022〕5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海南省科技计划体系优化改革方案》(琼科〔2021〕250号)等相关规定,为综合我省科普力量,联合省科协共同对《海南省科普场馆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琼科规〔2019〕10号)进行修订,并联合印发。
二、修订内容说明
第二条:阐述海南省科普场馆的性质和主要功能,明确政府或社会力量均可以投资兴办科普场馆,
第三条:对省级专业科技馆和科普基地进行区别,解释了主要以开展科普活动的方式及场馆的功能分为专业科技馆和科普基地。
第四条:本条款是修订的最大突破。原《办法》规定科普场馆必先由市县科技管理部门认定为市县级科普场馆。市县级科普场馆经2年运行,考核优秀的按程序向省科技厅推荐认定为省级科普场馆。修订后《办法》规定符合省级认定条件的科普场馆由省科技厅会同省科协认定为省级科普场馆。
第五条:明确省科技厅、省科协在全省科普场馆政策制定、统筹布局等宏观管理、省级科普场馆认定、考核及市县业务指导工作的职责。
第六条:对市县科技管理部门、科协在全省科普场馆工作管理的具体职责进行明确。
第七条 对科普场馆运行机构在科普场馆的具体管理、运行和发展工作过程中的具体职责进行规定,以保证科普场馆能够按照科普工作要求正常运行。
第八条 要求市县科技管理部门、科协、财政等相关部门应全面落实国家及省关于科普场馆的各项扶持政策。
第九条 对申报省级科普场馆的单位资质、具体的申报条件进行说明。申报条件细化到13项,其中的第7项省级科普基地要求的室外场地面积由原来不少于400平方米,修订为300平米,第13项要求科普场馆配合政府开展科普活动,每年开展3场以上。
第十条 对申报材料和相关证明材料提出具体要求,主要包括场馆权属、科普设备、财务、社保、税务等。
第十一条 规定省科普场馆认定的程序及步骤,主要有形式审查、实地考察、专家评审、行政决策、公示等程序,并对各项工作进行说明。
第十二条 明确属于国家或省委省政府部署建设的重要省级科普场馆或由社会力量兴办且意义重大的科普场馆,可以根据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认定。
第十三条 明确省级科普场馆实行年度考核和动态管理方式,规定年度考核是科普场馆管理的硬件要求。
第十四条 明确省级科普场馆年度考核由省科学技术厅会同省科协组织,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年度考核结果连续两年为“不合格”的,取消省级科普场馆的资格。
第十五条 明确对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骗取省级科普场馆资格或考核的科普场馆的处理规定。
第十六条 要求省级科普场馆要自觉接受省科技厅省科协及市县科技管理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第十七条要求省级科普场馆的单位应将省科技厅和省科协授予的牌匾悬挂场所入口醒目位置。
第十八条要求省级科普场馆应接受省科技厅、省科协、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市县科协组织交办的具体科普工作任务,并要求积极参加“海南省科技活动月”、“科普日”等活动,以及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组织的各类科普活动。
第十九条要求省级科普场馆加强内部管理,健全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保证必要的经费投入,加强科普人员培训,提升自身的品牌和影响力。
第二十条 要求省级科普场馆充分利用海南自贸港相关政策,积极引进海外优质科普资源和方法,扩大科普的功能和效果。
第二十一条 明确省级科普场馆享受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向省相关部门申请科普工作经费支持。
第二十二条 明确省级科普场馆可享受省科普项目建设类补助。对年度考核等级为“优秀”的和考核等级为“良好”的科普场馆补助额度进行规定,年度考核等级为“合格”“不合格”的科普场馆不给予补助。并在科普场馆补助工作中探索海南省科普券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对不配合省科技厅、省科协和市县科技管理部门管理和指导的省级科普场馆,在年度考核中的处理进行明确。
第二十四条 明确省级科普场馆发生名称或运营主体变更、面积变化、迁址、重建、或其他重大变化等认定条件变化的,必须及时向省科技厅报备,以及不报备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不能正常运营或已停止运营的省级科普场馆处理进行明确。
第二十六条 对省级科普场馆违纪违规的具体行为、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进行明确以及相关处理进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 要求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应结合区域优势和现实需求引导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主体建设科普场馆。
第二十八条 要求市县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科普场馆日常管理,掌握运营情况,及时处置变更事项,为本辖区的科普场馆建设运营提供政策、资金支持和相关服务,鼓励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对认定为省级的科普场馆,给予一定财政资金补助;根据年度考核结果给予财政资金奖励。
第二十九条 要求省科技厅省科协和各市县科技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加强管理,促进区域科普场馆之间经验交流和资源共享。
第三十条 明确本办法由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和省科学技术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要求各市县参照本办法出台本市县科普场馆认定管理办法,并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三十二条 明确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原《海南省科普场馆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琼科规〔2019〕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