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科技厅 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26号),建立健全我省科技成果评价体系,省科技厅 省教育厅联合制定了《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贵州省科学技术厅 贵州省教育厅
2022年6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26号),进一步健全我省科技成果评价体系,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经济发展的现实动力,使科技创新这个“关键变量”转化为高质量发展的“最大增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23年,初步建立起全省科技成果评价管理机制,基本实现科技成果分类评价。引进培育一批科技成果评价机构,建立科技成果评价机构库。
到2025年,国家和省级技术转移机构超过20家,技术合同成交额超过400亿元。建立起适应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科技成果评价制度,科技成果评价体系进一步完善,科技成果评价工作模式,配套政策措施完备,培育一批专业化的科技成果评价机构,培养一批高素质的科技成果评价人才,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科技成果转化取得显著成效。
二、重点任务
(一)构建科技成果评价分类指标体系。根据科技成果的不同特点和评价目的,分类制定成果评价指标。基础研究成果以同行评议为主,实行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把新发现、新原理、新方法等作为主要评价内容。应用研究成果以行业用户和社会评价为主,注重高质量知识产权产出,把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新品种、新设备样机性能等作为主要评价指标。不涉及军工、国防等敏感领域的技术开发和产业化成果,以用户评价、市场检验和第三方评价为主,把技术交易合同金额、市场估值、市场占有率、重大工程或重点企业应用情况等作为主要评价指标。分领域(行业)推进制定技术成熟度标准,以技术成熟度评价科技成果的实用化程度。在实际评价过程中,针对科技成果不同类型,统筹兼顾科学、技术、经济、社会、文化价值评价。
(二)培育专业化科技成果评价机构和评价人员。启动科技成果评价机构培育工作,引导并支持有意愿从事科技成果评价服务的机构建立科学规范的评价工作体系,实现自律发展。加强与省外权威科技成果评价机构合作。发挥学会、研究会及行业协会等在科技成果评价中的作用。引导激励高校、科研院所设立技术转移专职机构。鼓励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纪人全程参与发明披露、评估、对接谈判,面向社会开展专利运营、科技评价、概念验证、投融资等专业化评价服务活动,加快推动将技术经纪人职业资格纳入专业职称序列,逐步完善技术转移领域职称评定体系。组织开展科技成果标准化评价培训,加强科技成果评价人员专业能力的培养,建设规范的科技成果评价队伍。
(三)强化科技成果市场化评价。依托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开展科技成果评价、挂牌交易等相关业务。依照《技术转移服务规范》国家标准,完善科技成果的协议定价、挂牌交易、拍卖、资产评估等市场定价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发现和检验科技成果价值的作用。完善科技成果评价与金融机构、投资公司的联动机制,引导相关金融机构、投资公司对科技成果潜在经济价值、市场估值、发展前景等进行商业化评价。
(四)创新科技成果评价工具和模式。依托贵州技术市场服务平台,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技术手段为科技成果评价提供数字化赋能,完善科技成果信息发布、展示交易、线上线下对接交易功能。通过服务平台建设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的科技成果库、需求库、专家库、案例库和评价工具方法库,实现成果评价信息资源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五)建立科技成果评价服务共享机制。在技术交易、技术投融资、技术并购、奖励评选、科技成果登记入库、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和科技成果新应用场景中,可择优选用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服务,以服务共享模式降低社会科技管理成本、规避重复性评价和利益驱动下的选择性评价。鼓励在我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及科技成果转化股权投资项目实施中,运用第三方评价机构的科技成果评价结果。
(六)完善科学技术奖励体系。探索以成果评价为依据的奖励提名制,提升奖励质量。进一步完善评审机制,压实评审主体责任,避免非学术因素干扰。优化科技奖励结构,围绕我省及全国重大战略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突出成果价值,重点奖励作出突出贡献的科学家和一线科技人员。加强对社会力量科技奖励的事中事后监管,保障社会力量科技奖励健康发展。
(七)开展科技成果评价试点推广。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采取先行试点、逐步推广的方式。选择在贵州大学、贵州医科大学、贵州科学院等高校、科研院所开展成果分类评价改革试点,在碳捕获利用、岩溶地质碳汇技术等领域开展成果评价指标改革试点。选择部分省内基础条件较好的科技成果评价机构作为试点机构,进入科技成果评价机构库,引导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优先采用成果评价机构库入库机构开展成果评估定价。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激励政策,加强支持和指导。省科技厅负责本省科技成果评价的监督管理和服务指导工作。在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中给予试点单位倾斜支持,引导试点单位大胆探索实践,发挥示范突破和带动作用,及时总结经验,优化成果评价机制。高校、科研院所要细化和完善职务科技成果评价相关政策,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与转化活力,打破科技成果评价“四唯”束缚,加大科技成果转化绩效在年度目标考核中的权重。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加强对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的支持和指导,推进科技成果评价的社会化、市场化和规范化。
(二)强化评价结果应用,促进成果转化。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各类平台载体通过科技成果评价筛选先进适用成果,制定转化策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科技成果评价与技术交易、银行信贷、创业投资、上市融资结合,为金融机构、社会资本投资提供专业评价报告,防范投资风险。科技成果评价报告在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科技奖励、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平台载体认定和科技人才评定及推进技术转移转化等工作中作为参考。
(三)加强信息化管理,推动评价结果共享共用。加强科技成果评价信息化管理,逐步建立评价结果及相关信息动态发布制度,加强科技成果评价数据分析,建立数据信息互动和共享机制,为科技成果评价管理和转移转化提供信息化支撑。
(四)健全诚信体系,促进规范发展。落实国家评价诚信制度,将科技成果评价失信行为纳入科研诚信管理,对在评价中弄虚作假、协助他人骗取评价、搞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从严惩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优化科技成果评价行业生态。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成果评价与转化行为负面清单,完善尽职免责规范和细则。